近年來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哪些變化
近年來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了不少變化。
以死亡一人為例,以前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 5 萬多元,如今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比如甘肅省城鎮居民的為 18 萬多元,農民的為 5 萬多元。喪葬費也從原來的 800 元提高到現在的 8000 多元,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均有提高。
在賠償范圍方面,新增了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對于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現在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 20 年的護理費。
在賠償程序上,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不同地區賠償標準有所不同。比如在湖南,6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規對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 8 項內容作出修訂。誤工費中無固定收入群體的誤工費計算標準,從根據城鄉居民不同身份分別按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修改為“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中“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情形下護理費用的計算系數,從“按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修改為“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營養費從“一般不超過 30 元/天”修改為“一般不超過 50 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從“60 元/天×住院天數”修改為按“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從“一般不超過 5 萬”修改為“一般不超過 10 萬元”。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三項費用的計算標準,修改為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我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在河北,醫療費依據票據金額據實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各地市級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如河北省為 100 元/天。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根據實際收入損失主張,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即護理人員的誤工費,計算期限根據醫囑或者鑒定意見。營養費主張需有醫囑或鑒定機構意見,實務中標準為 20 - 50 元/天不等。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憑。住宿費根據發票據實主張。若受害人傷情過重達到傷殘級別甚至死亡,還會涉及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計算。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受害人傷情構成傷殘標準后可主張,十級傷殘為 1000 元 - 5000 元不等,最高一般不超過 5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