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標準如何判定
酒后駕車標準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判定的。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屬于飲酒后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則為醉酒駕車。這是全國交警統一的標準。
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 0.2%,即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0 毫克,超過 0.1%就以酒醉駕車論處。相比之下,美國為 0.1%,瑞典為 0.02%,德國為 0.03%,日本為 0.05%。
根據標準估算,20mg/100ml 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mg/100ml 相當于 3 兩低度白酒或者 2 瓶啤酒;100mg/100ml 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 3 瓶啤酒。
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 100 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量化分別是:70 度白酒約 50 克;60 度白酒約 75 克;50 度白酒約 100 克;40 度白酒約 150 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 500 克;紅酒約 600 克;啤酒約 3 瓶或者 6 個易拉罐。
飲酒后駕車發生事故的概率是未飲酒的 16 倍。飲酒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 50 毫克時,反應能力下降;達到 150 毫克,反應能力下降 50%,動作失調,極易造成車禍。飲酒后駕車反應時間減慢,制動距離延長,大大增加出事可能性。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