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扣分與舊規相比有哪些本質區別?
新交規與舊規相比,在扣分方面有不少本質區別。
扣分減少的情況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從 12 分降為 9 分;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從 6 分降為 3 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從 3 分降為 1 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從 12 分降為 6 分;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從 12 分降為 9 分,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從 12 分降為 3 分;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從 3 分降為 1 分。
扣分增加的情況有: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從 2 分升為 3 分;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從 2 分升為 3 分。
條款變化的情況比如: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一直是 12 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直是 12 分;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從 2 分降為 1 分;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從 2 分降為 1 分。
新增的條款有: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記 12 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記 9 分。
移除的條款包括: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