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罰款標準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超速罰款標準的制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公安部交管局的《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各省的公安廳交管部門也會有相關細則。
比如在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的會被扣 12 分。
不同省份具體規定可能不同,像山東省有《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標準》。
具體的超速罰款扣分標準如下:
普通車輛在高速公路外,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 10%以內,不罰款,記 3 分;超過規定時速 10%以上未達 20%的,處以 50 元罰款,記 3 分;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未達 50%的,處以 200 元罰款,記 3 分;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未達 70%的,處以 1000 元罰款,記 6 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 70%的,處以 2000 元罰款,記 6 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在限速低于 60 公里的道路上超速未達 50%的,處警告。
普通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 10%以內,暫不處罰;超過規定時速 10%以上未達 20%的,處以 200 元罰款,記 3 分;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未達 50%的,處以 200 元罰款,記 6 分;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的,處以 2000 元罰款,記 12 分。
中型以上客貨車、營運車輛、校車、危化品車等特殊車輛參照其特殊規定。
在限速為 50 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 10%以上不到 20%的,處 50 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 20%以上不到 50%的,處 100 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 50%以上不到 70%的,處 300 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 70%的,處 500 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