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的年限標準是怎樣的
車輛報廢的年限標準因車輛類型而異。
私家車包括 5 座轎車和 7 座 SUV 車型,非營運性質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但行駛里程達 60 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若超過 15 年且行駛里程未達 60 萬公里,車輛每年需年檢 2 次,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6 年之內免檢,6—15 年每年檢 1 次,15 年以上每年檢 2 次,只要年檢能過就能接著上路行駛。
出租車使用年限 8 年,時間到強制引導報廢。
國內的皮卡強制 15 年報廢。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 10 年,強制引導報廢。
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
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
微型載貨汽車的使用年限為 12 年,強制引導報廢。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30 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
9 座以下(包括 9 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為 15 年,達到報廢期限后要求繼續使用的,可申請延緩報廢 10 年。從第 16 年起,每年需定期審驗兩次;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9 座以上的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為 10 年,可申請延期 10 年。從第 11 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從第 16 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總質量小于或等于 1.8 噸的微型貨車,使用期限為 8 年,不準延緩報廢。
總質量大于 1.8 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期限為 10 年,可延期 5 年,在此期間每年審驗兩次。
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 8 年,不得延緩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