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車禍傷殘鑒定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導致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診療終結后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那么車禍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最好呢?小編為您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車禍傷殘鑒定的評定時機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相關當事人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延伸閱讀:關于重新鑒定的相關規定
一、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二、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可以重新鑒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四、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于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并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有些人會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所以車禍傷殘鑒定在治療終結時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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