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賠時該怎么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就一般意義而言,駕駛員是車上人員,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秦某雖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但在事故發生時,秦某不在車上,其所從事的行為也不是駕駛行為,對這種特殊情況,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設立三者險的目的來對秦某是否屬于“第三者”作出認定。根據被告寧嘉公司和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條款時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在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在本案中,秦某不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中的任何一種,因此寧嘉公司與人保南京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并未將秦某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更何況即使排除亦未必有效。從法律規定來看,在事故發生是的法律法規對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的概念也沒有明確規定。既然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這種特殊情況下的駕駛員是否屬于“第三者”概念也沒有明確規定。既然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這種特殊情況下的駕駛員是否屬于“第三者”沒有明確規定,而寧嘉公司與人保南京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而根據合同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應作出的不利于合同提供者的解釋,故在本案中,應認定秦某屬于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所以,人保南京分公司應在50000元限額內承擔強制第三者險的賠付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秦某的死亡賠償金即使按2005年度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亦達105220元。尚未考慮其他,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也遠遠超過50000元,因原告考慮到秦某的自身過錯及第二被告對其已作安撫,而只主張三者責任限額內的50000元,系依法行使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本院對此予以認可。
秦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50000元損失由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
一審宣判后,人保南京分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死者秦某系“第三者”違法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秦某不屬于第三者,要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者責任險旨在確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得到保險上的救濟,是為了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訂立的。寧嘉公司為蘇AC2055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現該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秦某死亡,且秦某系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意外的人,故屬于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人保南京分公司應當在寧嘉公司投保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

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
即可進入交流群

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