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處罰
我們都知道,交通肇事后若行為人因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擅自離開事故現場,則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屬于加重處罰行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節,那么法官在處罰時一般都會酌情考慮。那么,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該怎么處罰呢?我們和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處罰
肇事逃逸行為屬于加重處罰行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節,那么法官在處罰時一般都會酌情考慮的。不過不能直接將逃逸行為與自首情節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會構成犯罪,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員死亡的,則處罰將是更重。
現實中經常出現交通肇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種種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處罰應該具體分析: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過程中又第二次違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構成另一獨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應與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罰,而應依照刑法第133條中第二個量刑檔次量刑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逸,在逃跑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緊張恐懼而失控,為逃避罪責而不顧一切,駕車飛馳(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撞車撞人,造成多人傷亡,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上已由過失轉化為故意,放任大多數人亡傷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其侵犯的客體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對其后一行為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對行為人前后兩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罰。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慮到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1、公民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
安全駕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冷靜處理,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報警,等待交警部門處理。
2、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刑罰,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肇事逃逸行為屬于加重處罰行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節,那么法官在處罰時一般都會酌情考慮的。不過不能直接將逃逸行為與自首情節相抵消。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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