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相關問題
內容摘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是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強制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一種保險。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對受害人應負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這一三者險制度,對于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境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普遍采用了一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了國家實行三者險制度,由于我國以前并沒有從法律層面上規定這一強制制度,本人試就這一制度的相關法律問題從以下幾個方面簡要分析論述,以使大家深刻理解這一新制度的內涵及重要性,以使人們更加自覺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主題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三者險)、法律特征、責任限額、賠償原則、功能和作用。
一、三者險的概念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三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是說,三者險制度,是指以被保險人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法定保險。其中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三者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第三者,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二、三者險的法律特征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三者險制度又是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三者險不是當事人自愿購買的保險。
強制三者險與自愿三者險具有以下幾點區別:(1)目的、功能不同。自愿三者險屬于普通的商業保險,其目的在于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即通過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轉移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風險。強制三者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時、便捷的補償,而不是在于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因此,除具有一般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之外,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2)性質不同。自愿三者險是一般的商業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以營利為目的。強制三者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基本上是不賠不賺,在性質上屬于政策保險,有人甚至認為其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3)實施方式不同。對于自愿三者險,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汽車所有人是否投保、保險人是否承保純屬自愿,因而是通過投保人、保險人自愿簽訂合同的方式實施的。強制三者險的實施則是出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是一種法定的責任保險,汽車所有人必須投保,保險公司也不得拒絕承保。如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條規定了汽車所有人的投保義務,第17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義務;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了汽車保有人的投保義務,第5條規定了除特殊情形外,保險公司具有強制締約義務。另外,強制三者險一般單獨銷售,不得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4)責任范圍不同。自愿三者險是純粹的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因而自愿三者險條款一般均規定,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需要根據民法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而且,為防范道德風險,自愿三者險條款中還包含了諸多除外條款,如對于酒后開車、無證駕駛、故意撞人等違法犯罪行為不予承保。基于強制三者險特有的功能,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不再探究被保險人有無過錯,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無論致害人是否有過錯,受害人均可請求保險賠償給付。而且自愿三者險條款中規定的除外責任幾乎都是不再適用,也就是說,即使是對于酒后開車、無證駕駛、故意撞人等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有賠付的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5)責任限額不同。自愿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較高,而且分為若干個檔次,投保人可以選擇,如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三者險條款就將責任限額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六個檔次,供投保人選擇,且每個檔次的限額一般不再區分人身損害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害賠償限額。強制三者險的責任限額低,最低限額由有關政府部門制定,投保人不可進行選擇,并且在最低限額內再區分人身損害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害賠償限額。如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在附錄中對最低保險金額作了規定:人身損害為100萬馬克,物的損害為40萬馬克,其間接純財產損害為4萬馬克,多數人死傷者,人身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為150萬馬克。另外,該法還在第4條中規定,聯邦司法部長可與聯邦交通部長及經濟部長協商對此進行修改。(6)索賠主體不同。索賠主體不同主要體現在受害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直接請求權。在自愿三者險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才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合同之外的第三者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而受害人不享有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只有在保險合同有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能向保險人請求索賠。在強制三者險中,為減少紛爭,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時地得到補償,很多國家法律都規定受害人對致害人的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如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3條規定:“第三人可以對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16條規定:“受害人可依政令之規定,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保險人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來看,可以理解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賠償請求權。《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只有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才能更好地實現強制三者險制度的目的。(7)條款、費率制度方式不同。各國對條款、費率的監管方式不同,總的來說,對自愿三者險的監管較松,而對強制三者險的監管則較為嚴格。自愿三者險的條款和費率由保險公司或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報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或審批。強制三者險雖然由商業保險公司來經營,但其經營實質上并不是一種商業行為,因而其條款和費率應由保險監管機構統一制定或核準公布,各保險公司統一使用。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必須符合保險監管機構由制定或公布的條款。(8)輔助補償制度設置不同。自愿三者險主要目的在于彌補被保險人因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而遭受的損失,因此也就沒有設置相應的對受害人的輔助補償制度,當未查明交通事故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沒有投保時,受害人不能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也不能獲得相應的救助。對于一些特殊風險,如酒后開車等,保險公司一般將其列為除外責任不予承保、不予賠償。在強制三者險制度下,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相應的配套制度。首先,作為對強制三者險的補充,建立了未投保車輛或肇事逃逸車輛侵權致害的補償制度,如在日本由政府依法補償,在英國由汽車保險人賠償局辦理未獲清償判決基金的業務,在美國則可以通過未投保車輛保險等險種得到補償,德國設立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基金,我國臺灣地區通過建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來補償。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其次,將前述特殊風險也納入責任范圍,并突破保險慣例,規定保險人賠償后,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如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仍應依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范圍內,向加害人求償:醉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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