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與責任險有區別
首先,兩者的性質不同。“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一種保險,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可見,“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具體又體現在兩方面:一、機動車輛必須參加該保險;二、保險公司必須承保該保險。
其次,兩者的目的不同。保險公司開展“第三者責任保險”業務是以盈利為目的;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則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國家為了彌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損失,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的,因此只是在總體上做到保本微利。
第三,兩者歸責的原則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機動車對第三者依法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對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負有經濟賠償責任,那么保險公司也就不需要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論受損害的第三者對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都應該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第三者的損失。”可見保險公司的賠償具有強制性。無論被保險的機動車在法律上是否應當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都必須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第四,兩者賠償的途徑不同。“第三者責任保險”對受損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責任人索賠,保險公司再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損失的,保險公司直接對遭受損失的第三者進行賠償,從而及時、快捷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
最后,兩者遵循的法律不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則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
綜上所述,不能將保險法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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