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機動車黃綠標辦理流程
新購置機動車環保標志核發程序
新購置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向環保部門申領環保標志,申領時免予環保檢驗。
2012年9月20日前已注冊登記但尚未超過首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日期的機動車,確需在已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的其他城市使用的,可以按照上款規定申領環保標志,申領時應向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在用機動車環保標志核發程序
1.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含有效期滿當月),到本市有資質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進行環保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由環保部門核發環保標志。環保檢驗時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2.經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經維修后到原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經復檢合格的,核發相應的環保標志。
3.環保部門應當依據合法、有效的環保檢驗報告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相應的環保標志。
4.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外地號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憑其注冊登記地的設區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手續在本市申領環保標志。
5.本市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確需在其他設區市申領環保標志的,市環保部門應當為其出具委托手續。
6. 對無法判斷出廠時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按照國家有關環保標志判定方法處理。
外地轉入本市在用機動車環保標志核發程序
對外地轉入我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經市環保部門審查,達到我市對新注冊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要求,其中外省轉入我市的在用機動車還應符合相關要求。符合要求的機動車經有資質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在原注冊登記地已領取環保標志且在有效期內的免予檢驗),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持市環保部門出具的審查合格證明和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出具的環保檢驗合格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應當向環保部門申領環保標志。
本市轉移登記機動車環保標志核發程序
對在本市辦理完畢轉移登記手續的機動車,轉移登記前已取得環保標志的,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換發環保標志。
機動車環保標志補發程序
有效期內的環保標志損壞或者遺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和機動車行駛證,就近到環保標志申領地(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點申請辦理環保標志的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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