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最輕怎么判?危險駕駛罪必須坐牢嗎
2024-10-11 04:26:02
作者:資訊小編
就正常情況而言,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如果只涉及危險駕駛罪,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最輕的將處以一個月的拘留。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相同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危險駕駛要坐牢嗎?
因為危險駕駛罪的處罰是拘役,所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有一定區別的。
刑事拘留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是剝奪罪犯自由,實行就近勞動的短期刑罰。根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論危險駕駛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1條危險駕駛罪,指出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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