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交通事故不能由交警協調 什么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1.有哪些交通事故是交警協調不了的?
交通事故發生后,很多當事人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以免打官司。當然,可以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愉快的交通事故,雙方都可以調解賠償,沒有任何傷害。交通事故賠償咨詢中心專業律師在此提醒,并不總是能通過調解解決問題。在下列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公安機關調解解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化、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交通;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的;
6.當事人對調解申請中的檢驗鑒定(含復檢鑒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什么交通事故不能理賠?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雖然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允許并鼓勵當事人自行和解事故,但正如任何事物都有邊界和范圍一樣,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自行和解,這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比如《辦法》第十三條,《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第七條規定了七種事故,所以要保護現場,立即報警。這七種情況是: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特定藥物的;
(四)對交通事故的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前三種情況的當事人是不允許自行協商解決的,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第(二)、(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嚴厲打擊和處罰。如果讓當事人協商解決,實際上是縱容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