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解決程序 未過戶機動車肇事責任主體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解決程序
交通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因當事人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并劃分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理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
(6)補償方式的確定。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2.機動車未過戶發生事故,責任主體是什么?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對機動車的營運有支配權并能從機動車營運中獲得利益的人。對于機動車轉賣而未過戶造成的交通事故,登記車主實際上已經完全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的支配權,不可能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任何利益。所以原注冊車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根據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和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物權轉移的規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不以登記為基礎。未辦理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可能導致行政責任,但不影響機動車所有權。在已轉賣交付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機動車交易中,原登記所有人除不再是機動車所有人外,還失去了對機動車運行的控制權和對其運行利益的享有和分配權。因此,他不應對轉賣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原登記所有人不再承擔未過戶機動車造成事故的賠償責任,并不意味著實際所有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過戶的機動車事故責任主體,仍需結合“二元論”理論和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得出公平合理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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