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怎樣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經過合格的調查、檢驗和鑒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因一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一方或多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各方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違章在這里的作用是指交通違章是否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會造成嚴重后果。只有確定事故責任,才能區別對待,維護交通法規的嚴肅性,杜絕違法行為,特別是容易引發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只有按照這個原則來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才能合理合法,才能讓人信服,才能加強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科學劃分。即一方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違法行為的一方負全責,另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雙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以上三方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采取責任推定的方法。即: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但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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