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1.哪些行為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交通的分類: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報案后未盡到現場等待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給傷者或者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逃逸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
(八)協商未達成協議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賠償金明顯不足,且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包括:
(1)行為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例如,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朋友劉(兩人都喝多了)超速行駛時,劉從摩托車上摔下,頭部著地,造成腦損傷,當場死亡。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繼續瘋狂駕車,直至被發現攔截。本案中,孫某雖離開了現場,但其在倒地時主觀上并未“明知”劉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故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為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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