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如何鑒定
1.交通事故如何檢查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現場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后,應當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爭議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二、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車輛損失?
交通事故后車輛損失的鑒定應按以下步驟辦理:
1.交通事故中的車輛、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機構鑒定損失價格。評估車輛價格損失時,有關各方均應在場。對于涉及保險的車輛、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曠工處理)。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遇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7天。
3.當事人對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質損失價格鑒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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