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上男乘客突發疾病 承運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公交車上的男乘客突然生病。
福州87路公交車上發生了感人的一幕:一名50歲左右的乘客突發疾病,手腳不能動彈。司機陳東緊急停車并撥打了120。兩名女乘客幫他搓了手腳。福州總醫院的醫生趕到后,陳師傅和護士把病人抬上了救護車。途中,患者告訴醫生,自己有三四年的高血壓病史。醫生說高血壓也可能導致中風,所以平時要做好預防措施,熱天盡量不要出門。到達醫院半小時后,患者朋友趕到,楊女士自行離開。
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免責理由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包括:
(1)承運人須就乘客所造成的損害獲豁免法律責任。
乘客未按時到站,或乘客先違約。乘客無票乘車、持無效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車票乘車,或者不支付票款超程乘車、越級乘車,在公共汽車站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堅持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交通工具上人身、財產安全的違禁物品的;乘客自身健康造成的。旅客在運輸途中突發疾病,或者患有嚴重傳染病,對公眾健康有重大影響和威脅,需要強制隔離治療的;乘客在車廂內自傷或者自殺,或者乘客故意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自身傷害的;乘客違法犯罪造成的。旅客是正在被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利用車廂進行違法活動的;旅客自身的過錯造成自身財物的損壞或者滅失。如果旅客攜帶違禁物品被有關部門查獲收繳。
(2)不可抗力免責。包括兩種情況:暴雪、洪水、臺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對于戰爭、暴亂、罷工等社會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3)因第三方原因免除責任。旅客被第三人侵害的情況比較復雜,一般承運人不能免責。但在此過程中,如果承運人盡到了告知旅客、在合理限度內保證安全、求助等義務,則可以減輕或避免責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上述免責事項,承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以上是關于承運人的免責理由。希望對你維權路上有所幫助。您也可以致電了解其他相關問題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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