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原則 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讓原則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原則
1.通行權原則
路權原則是區別對待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警現場指揮,交警應聽從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交通設施為所有交通參與者提供了他們自己的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機動車都有自己的路線。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環境下,絕對的“專用道”少之又少,“過路”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是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的道路的行為,即“以路會車”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以確保安全。
2.回避原則
不同的方式需要交通參與者按照法律法規走自己的路。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本道路以外的道路。當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經過道路時,可能會與借用道路的本車道參與者發生沖突。為了保證安全,需要知道誰有義務主動預防沖突。道路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認定交通事故中仍應發揮規范作用。
二、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讓原則
交通事故的形式千變萬化,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有通行權的同時,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合理避讓,主動維護安全。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如何分析事故雙方的行為?責任劃分是先確定一方違反了通行的規定,再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理。然后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劃分責任。
1.一方有過錯,其行為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適用合理回避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者即使有過錯,其行為也不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該原則。
2.安全受阻的一方本應發現危險卻沒有。未盡到作為交通參與者的一般注意義務,在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后能夠發現危險的,應當認定為發現,否則應當認定為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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