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交警如何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或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并分別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類型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為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種舉證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就不能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你只能通過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作出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通過在庭審時舉證責任劃分來使法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警如何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沒有責任;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發現肇事逃逸人、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是,沒有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者或者車輛,或者無法查證交通肇事事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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