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由誰擔
車輛過戶過程中的交通事故,涉及原車輛所有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責任。本文將嘗試回答這個問題。
車輛轉移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2002年3月,在廣西桂林做生意的黃某買了一輛廣州本田車。使用幾年后,黃某想把車賣掉。2005年6月,黃某與姜某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黃某將其本田車以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姜某,由姜某負責辦理過戶手續等費用。合同簽訂后,姜某于同月13日向黃某銀行賬戶匯款7萬元,黃某也于同月18日向姜某交付了汽車及行駛證。2005年8月3日,姜某駕車到廣西平樂縣辦事時,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劉某被姜某駕駛的轎車撞成重傷。經交警部門調查,姜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經治療痊愈出院后,要求姜某、黃某承擔賠償責任。黃主張事故車已賣給姜某,姜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姜某稱,事故車未過戶,實際所有人為黃某,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劉將黃、姜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96000余元。法院經審理,判決姜某承擔事故80%的責任,賠償劉某經濟損失76800余元,駁回劉某對黃某的賠償請求。
原車主是否有責任,要看車輛是否已經實際交付。
本案涉及車輛過戶過程中的交通事故、訴訟主體和賠償責任的確定。車輛過戶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買賣雙方應如何承擔責任?需要區分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是買賣雙方雖已簽訂車輛轉讓合同,但車輛尚未交付的,訴訟當事人和責任方仍應是賣方,買方不承擔事故責任。2.如果車輛已經實際交付,原所有人已經失去對車輛的實際控制權,雖然車輛所有權沒有通過轉移登記公開轉讓,但買受人已經實際控制了車輛,并享有車輛的經營收益,而原所有人已經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權。因此,在此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承擔責任,車輛的實際購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使用分期購買車輛用于運輸、因交通事故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人和出賣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續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原所有人是否承擔責任的批復》均對此作出了規定。本案中,黃在與姜某簽訂買賣合同后,已經將車輛交付姜某使用。車輛雖未過戶,但黃已對車輛失去控制。故姜某應承擔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責任,黃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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