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被撞 貶值損失如何主張
[案情簡介]
2015年,剛剛拿到駕照的王(音譯)去當地的商店買了一輛車。試駕過程中,王操作不當,錯把油門當剎車,直接撞上了停在店門口的兩輛待售新車。王駕駛的車輛也嚴重受損。交管部門最終認定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S店認為新車未售出會發生交通事故,必然導致售價降低,故向交管部門提交申請,請求對兩輛新車的損失折舊價格進行鑒定。不久,舊機動車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本案受損車輛折舊損失共計65000余元。S店隨后要求王支付車輛的修理費和折舊費。王認為車輛已經投保,車輛完全可以修復,不能貶值,不同意賠償。在此情況下,店所屬汽車銷售公司將王及被保險人平安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包括折舊損失共計12萬余元。
[爭議焦點]
平安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車輛折舊損失?
[律師評論]
出于以下原因,需要進行補償:
第一,待售新車必須有折舊損失。
首先,待售新車不同于其他在用車輛。待售的受損汽車雖然已經修復,但已經不能再以新車價格出售,必然導致汽車銷售價格的相對貶值。這個折舊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應該屬于汽車銷售公司在事故中的合理損失范圍。
其次,汽車銷售公司賣的是修好的新車,購車者肯定不會買或者低價買。即使購車者誤以為是新車,全價購買,但后來發現新車已經修好,仍然必須找汽車銷售公司索賠,甚至欺詐雙倍索賠。所以汽車銷售公司一般不會冒欺詐后的雙重理賠風險去銷售,而是會如實向客戶展示新車的維修歷史,所以折舊損失肯定是存在的,汽車銷售公司是折舊損失的最終承擔者。
二是保險公司未能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保險憑證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該條款的內容;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的解釋,該條款將不生效。本案中,《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年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的免責條款雖然包含了“修理后價值減少造成的損失”,但并未對新車是否納入銷售做出明確具體的提示。況且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汽車銷售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平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保險限額內賠償店包括折舊損失在內的全部損失,其余損失由交通肇事人王承擔。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