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有哪些時效 訴訟交通事故賠償應該告誰
1.交通事故訴訟有哪些局限性?
1、對于與人無關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比如車輛損失,車輛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為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
2.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人身傷害。
比如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一年內治療未結束或者一年內殘疾未固定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終止治療或傷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尚在治療中尚未傷殘的,應當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3.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從隱患傷情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之日起計算一年。
4.對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結論之日起,根據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當事人一年,其他兩年。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者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害人有道路交通事故后遺癥的。
因治療后遺癥產生的相關費用可以起訴,訴訟時效從確診后遺癥之日或者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關系之日起計算。
二。交通事故賠償應該起訴誰?
1.在交通事故訴訟中,“起訴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投訴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時間、人力、財力,也達不到索賠的目的。關于“起訴誰”的問題,首先要看事故發生時對方駕駛的車輛的車主是誰。如果是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有另一個所有人,司機和所有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被起訴。如果業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作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這是為了保護原告的權益。
2.此外,乘客在乘坐出租車或公交車時,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導致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起訴出租車公司或公交公司或對方司機。之所以起訴出租車公司和公交公司,是因為他是車主,也是因為乘客乘坐出租車和公交車時,與出租車公司簽訂了承運合同,出租車和公交車司機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如果他不這樣做,就是違反合同。起訴對方肇事司機,因對方行為構成民事侵權,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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