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沒有責任;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4)交通事故無責任認定。公安機關無法對道路交通中的每一起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公安機關調查后不能確定任何一方違法行為的,交通事故不追究任何一方責任。
應當嚴格限制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首先,對于應當適用推定責任的情形,不能適用交通事故不予認定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要千方百計收集證據,查明事故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在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都不能被確認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該方的交通事故責任。
(5)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對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有條件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公安機關應當承擔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事故發生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的行為和條件,即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有條件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但并不是每一方都有上述行為,即推定其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上述行為,仍能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認定。只有在公安機關因上述行為不能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能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推定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推定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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