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的程序 交通事故的上訴程序如何進行
一、交通事故訴訟程序
(1)準備財產保全(可選)。即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考慮訴訟前是否需要財產保全。訴訟前對財產進行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起訴訟。
(二)準備民事訴狀和證據。按照被告人數加一,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和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需要申請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也可以同時以申請書的形式向立案庭提交。
(4)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從而進入審判前的準備階段。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進行調查取證,并增加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6)審判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交通事故律師,宣布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開庭后,由書記員了解法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進入第一法庭調查階段,由當事人或交通事故律師進行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與對方爭執不下。審判長征求各方意見,庭審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提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生效。
(8)是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階段。
二、交通事故申訴程序?
(1)上訴必須由依法享有上訴權或能夠行使上訴權的人提出。民事和經濟糾紛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上訴。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也有上訴權。民事和經濟糾紛的上訴期為15天;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上訴期限自收到一審判決、裁定的第二日起算,超過期限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當提交上訴狀,按照對方人數附副本,并預交上訴費用。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案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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