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請求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1.什么時候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和隱私權;
2.非法將被監護人脫離監護,致使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3.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侵害死者遺體、遺骨,致使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1.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及其侵權的具體特征。
主觀過錯程度較大,侵權方式方法惡劣的,應多賠償。侵權的特征包括侵權的手段、場合、方式、原因和主觀動機。
2.考慮侵權的后果和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侵權后果嚴重,精神損害大的要多賠償。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對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是否有影響,影響程度如何,對被害人特別是未成年被害人的未來發展是否有具體影響等。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傷情和傷殘等級。在孕婦植物人狀態、癱瘓、死胎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下,應作為特例考慮相對較高的賠償金額。
3.考慮雙方的責任和過錯的大小。
如果證明受害人是故意的,司機可以免除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劃分,也可以考慮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因素。
4.考慮侵權人的承受能力。
綜合侵權人的身份、職業、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的,支付賠償的能力以及判決后實現的可能性等。
5.考慮到被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顯而易見,貧困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的賠償數額應該區別對待,才能起到相應的補償、懲罰、教育和警示作用。
6.確定賠償金額的限額,設置各地區的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
數額在審判實踐中是有限的,而且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標準也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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