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訴訟中怎樣舉證 哪些事項不用舉證
1.交通訴訟中如何證明證據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無論是私了、訴訟還是事后的保險理賠,都需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需要舉證證明侵權事實、損害結果以及交通事故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下是一些常見賠償項目需要提交的證據。
1.醫療費用。需要提交掛號證、醫療票據、病歷、診斷證明等。在住院的情況下,出院后可以在醫院的病案室復印這些證據。
2.失去的時間。對于誤工費,應提交醫院出具的醫囑,即病假證明;至于誤工費的數額,需要提供單位出具的因傷誤工費證明、誤工費前六個月和誤工費期間的工資明細、完稅證明等。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交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或者銀行賬戶明細,證明平均收入。
3.護理費。聘用護工的,提供護工費發票和護理協議;如果有家屬或朋友關心,需要提供護理人員誤工費的相關證明。
4.交通費用。您需要提交每次就診的救護車發票和交通賬單。
5.傷殘賠償。需要提交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戶口本、暫住證等。
6.財產損失。物業可修的,需提交車輛修理費發票、維修清單或結算清單等。如果該物業已經報廢,則需要提交購買該物業時的原始發票和收據。為了證明財產損失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最好在事故認定書中注明財產損失。如果對方對房產是否符合報廢條件進行質證,需要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已經報廢或者維修費用高于購置費用。
二、哪些事項不需要證明?
(一)依法不需要證明的事項:
(a)眾所周知的事情,例如下雨時路面肯定會滑,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自然,我們不需要證明路面為什么會滑;
(b)自然規律和定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為什么下雨,屬于自然規律,不屬于證明的范疇;
(c)另一種根據法律和日常生活中的經驗法則可以推斷的事實,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發生劇烈碰撞后,一般會發生損害,而不是先做出車輛發生劇烈碰撞后是否會發生損害的假設,然后再加以證明;
(四)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f)經有效公證文件證明的事實。上述文件(d)、(e)和(f)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無需額外證明其合法性。
(2)自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這種情況是指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沒有不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當事人事先對事實進行了描述,而另一方當事人復述了事實,另一方當事人無需對事實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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