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一方要對交通事故負責,那一定是其行為造成的,沒有實施行為的一方不會對事故負責。
交通事故鑒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術鑒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慮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因果性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只有那些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3)通行權原則
路權原則是區別對待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警現場指揮,交警應聽從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全責和無責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的其他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的一方有過錯,則認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事故當事人一方因嚴重過錯行為發生事故,如違反自己的讓行方式和規定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方因一般過錯行為發生事故的,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2.事故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同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3)事故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各方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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