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轉讓報廢車 報廢車出車禍全責嗎
基本事實
2015年某日,甲駕駛未經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京B * * * *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東城區瓷口方向,與前方道路右側行走的乙發生碰撞,造成乙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A棄車逃跑了。交警部門認定A負事故全責,B無責任,但A的身份無法核實,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摩托車京B * * * *的所有人丙、轉讓人丁、戊、受讓人F共同賠償乙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289.65元。
事故車車主C辯稱事故車已報廢,2010年委托他人出售。雖未過戶,但已不是事故車輛所有人,售后無法操作車輛安全,請求駁回B對其的訴訟請求;轉讓方D辯稱事故車輛已于2010年修好并出售給E,不同意B的賠償請求;e辯稱,涉案車輛是2013年以舊換新從某車行購買的新車,對涉案車輛轉賣及交通事故不知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受讓人f沒有答復。
案例焦點
1.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誰,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何確定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主體?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各方陳述及相關證據,可以認定C將報廢的京B * * * *摩托車出售給D,D對摩托車的動力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維修后,E將摩托車出售給E,E將摩托車出售給F,F無證據證明其是兩輪摩托車與B發生碰撞的行為人,不是本次事故的行為人,應承擔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ldquo買賣轉讓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壞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rdquo。本案中,丙、丁、戊以買賣方式轉讓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兩輪摩托車,對乙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終審判決:被告F賠償B各項損失共計10075.65元,C、D、E承擔連帶責任。
建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為書證。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內容如下:1 .除未發現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車輛,或者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2)交通事故證據及原因分析;(三)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事故原因。2.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車輛尚未找到,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書后,可以查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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