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期限限制
一、車輛質押交通事故誰負責?
在質押關系中,債務人或愿意提供質押財產的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稱為質權人。《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質押期間,質權人負責妥善保管質押財產。質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質押時,出質人雖仍為車輛所有人,但已失去對車輛運行的控制,即保管車輛的責任歸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得隨意使用質押財產。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出質人應當是民事賠償的主體,出質人不再是民事賠償的主體。
第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什么?
(一)檢查和鑒定的時限
因檢驗鑒定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拒絕或者無力預付急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扣留車輛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二)責任認定的時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輕傷事故5日內;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20天內發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交通事故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申請重新認可的期限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四)申請復議的期限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調解的期限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傷殘鑒定的期限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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