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怎樣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怎樣認定
1.交通肇事退保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案件是否認定為自首,應按以下方式認定:
1.事故發生后,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然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典型的投降。
2.事故發生后,雖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后被抓住的人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發生了變化,不愿意承擔責任,逃避法律制裁,其客觀行為也印證了其主觀心理狀態。
3.行為人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未搶救傷者和財產。這種情況也應視為自首,因為無論行為人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其行為確實已經使自己處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只要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當認定他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
4.如果行為人搶救了傷者和財產,但沒有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卻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也沒有逃跑,然后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和處理,則應視為自首,因為主觀上行為人沒有逃避法律追究,只是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從報警和救援的邏輯關系來看,搶救傷者應該是第一位的。交通事故發生后,急需搶救傷者,但報警無傷大雅。這時候救援應該比報警好。如果硬性強調肇事者報警,必然是對法律條文的教條式理解。
5.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未報警或者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已經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然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所謂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四)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七)駕駛無號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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