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面包車輛誤入淤泥發生事故 事故責任如何確定
1.一輛無牌面包車誤入淤泥,發生了事故。
某施工單位在城市溝渠清淤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大量淤泥堆放在道路上,占據了大部分路面,且夜間未在堆物周圍設置任何警示標志。第二天零時左右,陳某駕駛一輛無牌面包車途經此處,誤入泥沼,導致車輛失控打滑翻入路溝受損。為此他交了19830元的修車費。事后,陳某多次與施工單位協商賠償事宜,但未能解決問題。他于2010年7月4日向法院提出上訴。
二、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是涉案賠償主體,淤泥是否放在路邊不是本案原因,原告的起訴不能成立。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陳某駕駛的汽車無行駛證、無掛牌,也存在安全隱患,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應當對陳某的車輛因其未及時清除障礙物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某駕駛的汽車無行駛證,未掛牌,也存在安全隱患。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本文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因工程需要,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并在施工作業場所至車輛行駛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完成后,應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過往人員、車輛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路邊、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雙方應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
建議: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認定?根據《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死亡限于事故發生7日內死亡,即死亡按死亡事故統計,7日以后死亡不統計。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在7日內死亡的,雖然在統計上不算重大交通事故,但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不受死亡時間的限制。因為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的責任,而不是事故發生時是如何統計的。事故受傷人員死亡滿7天的,應當依法進行成分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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