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交警不給調解 交通事故不能調解怎么辦
第一,哪個交警不給交通事故調解?
1.當事人因現場變更、證據滅失不能提供交通事故事實,交通警察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4.雙方不同意由交警調解交通。
5.當事人逾期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的。
6.當事人對調解申請中的檢驗、鑒定(含復檢、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交通事故不能調解?
1.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經公安機關調解不能解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交通事故訴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提起:
(1)交通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沒有調解的,從醫療終結或者確定傷殘后的第二天起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傷殘固定后雙方參加調解的,從調解終結的第二天起計算。
第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p>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p>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系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p>(2)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提起交通事故訴訟時,應選擇適當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訴訟的管轄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住所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交通事故案件有幾個被告時,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2)侵權地點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上述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件具有管轄權。當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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