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不滿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1.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有誤的,可以要求經辦部門及時更正,也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濟方式:
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按照這個規定,如果對事故的認定有異議,你必須在三天內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2.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官質疑事故認定書。
未在前條規定的三日期限內提出復核申請的,對事故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對認定提出異議。由于事故認定書僅作為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出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提出異議。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于事故認定書本身是由專業機構出具的,法官一般會將其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但如果異議方提供的證據充分且非常有說服力,法官也可以駁回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意?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1.難承認的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2.回顧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否公平;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但在當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經審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確實不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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