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
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而在我國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撫慰受害人和懲罰加害人三大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或者死亡后人格、身體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應當列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其他近親屬可以列為原告。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賠償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規定如下:
1.自然人因非法侵犯下列人格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
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者其他個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受理。
2.監護人違法脫離監護,對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造成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污損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隱私的;(三)非法利用或者損毀遺體、骨骼,或者以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遺體、骨骼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