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負全責的情形 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責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全責的情形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明確規定了12種全責情形和14種全責或主要責任的A級過錯行為。這是我國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責任規范。
12種行為將承擔全部責任: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3.當事人在有紅綠燈控制的路口駕駛車輛,闖紅燈繼續通行。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穿越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通行范圍,與同方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區域沖撞行人。
7.當事人駕駛車輛沖撞依法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駕駛的車輛裝載的物品灑落或者散落,造成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行,與向前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超越同方向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者的情況
1.車輛在十字路口沒有讓路。
2.車輛在十字路口不遵守交通信號的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交通規則,不按自己的方式行駛的事故。
4.車輛不按路段規定讓行的事故。
5.車輛不按規定變道、通過事故。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事故。
7.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掉頭的。
8.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的。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的。
10.機動車違章裝載事故。
11、機動車不按規定行駛、停車載客發生事故的。
12.行人不按規定通過的事故。
13、不按規定施工和操作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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