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交通事故中扣車的期限
一、交通事故處理時限
1.因檢驗鑒定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拒絕或者無力預付急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扣留車輛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作出:輕傷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20天內發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交通事故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7.交通事故尸體檢驗或者鑒定后,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二、交通事故扣車時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查、勘驗,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沒有規定扣留期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沒有規定交警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期限。僅在第四十四條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物品。檢查和評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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