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交通事故公開處理 交通事故公開處理方法
一、交通事故如何公開處理?
(一)交通事故公開處理的范圍
適用一般程序,各方當事人同意公開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單位應當公開處理。一方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處理的,辦案單位不予公開處理。
(二)公開交通事故處理的內容
公開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的身份;公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事故事實、檢驗鑒定結論、認定證據和適用法律法規的披露;公開行政處罰的決定和依據;公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公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破情況。
(三)參與交通事故的公開處理。
參與事故公共處理的人員范圍包括各方;當事人的家屬、代理人、證人;車輛產權所有人;服務員。
二、交通事故公開處理方法
(1)現場處理是公開的。
現場勘查完畢后,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在現場圖上簽名;調查人員應向相關方發放聯系卡。當事人拒絕在現場圖上簽名或者未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現場圖上記錄。
(二)公開認定的交通事故。
1.辦案人員介紹簡要案情;
2、出示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
3.宣讀相關調查;
4.詢問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對事故事實是否有新的證據;
5.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辦案人員應當及時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6.允許雙方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
7、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當場送達當事人或代理人;
8.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的方式和期限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向社會公開
1.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審查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當場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備注”欄注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公開。
1、辦案人員出示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書,告知當事人十日內只能調解一次;十日內不能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調解終止書或者調解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應當陳述損害賠償請求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辦案人員介紹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提出賠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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