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當事人應保護現場 車禍當事人的責任如何確定
一、什么情況下當事人應保護現場?
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標志、無保險標志;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二、車禍當事人的責任如何確定?
因一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更、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者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各方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問: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該怎么辦?
答:當事人應填寫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表、碰撞位置、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或書面記錄。,并共同簽字后立即離開現場,協商賠償金額和方式。當事人已經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對事故情況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問: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時限是多久?
截止日期是10天。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約定的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問:哪些事故不需要調解?
答:當事人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化、證據滅失,交警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當事人不同意交警調解。不適用調解的,交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中寫明相關情況,并將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問: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答: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不能離開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后,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受傷害人認為自己傷情較輕,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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