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行使追償權條件有哪些
第一,強制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追償權產生于2012年12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損害司法解釋)。這不同于以往傳統保險法理論中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中的代位權是指財產保險。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代位求償權。強制保險公司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在向受害人支付強制保險賠償金后,代表受害人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但無論哪種追償權,其目的都是為被侵權人提供雙重保護,確保被侵權人的損失能夠得到充分賠償,同時,侵權人或責任人也不會因保險賠付而逃脫侵權責任。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追償權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于追償權是一項普通的民事權利,因此也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于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兩年,起算時間為實際賠償之日,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
第二,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什么?
(1)受害人有權因交通事故向侵權人要求損害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的索賠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的必備條件。
(2)保險公司已經向受害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費。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保險公司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才能轉移。保險追償權的主體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取得追償權是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前提。保險公司未支付保險金的,不享有追償權。
(3)它僅限于三種法定情況,即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的追償權,即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
建議:交通事故如何協商處理,有哪些交通事故必須報警?
1.交通事故如何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處理損害賠償。車輛能夠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再進行協商。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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