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
主觀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救助義務,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一種積極的心理活動。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就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而言,只有直接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生,并且有直接的逃逸故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上來說,犯罪的惡意是很小的,是因為害怕當場發生的后果而引起的。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所以,無論如何,在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2.客觀方面。
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從刑法理論上講,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確定行為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在最高法院《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基礎上的逃逸行為。這樣可以明確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被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節。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造成的結果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定罪標準, 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時只有一人受重傷,但不具有《解釋》規定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情形之一的。
3.逃跑后的行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要件,即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雖然人們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并沒有逃離現場(其中一些人無法逃脫),但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他們因怕罪而逃離。雖然主客觀兩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但也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學術界,有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因此,處理不能過重,具體尺度宜寬不宜嚴,需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進行必要的限制。
2.哪些情況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沒有爭議。在他們離開現場協商達成一致,并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報案;
2.為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并及時報案后駛離現場;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至醫院后,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確需暫時離開醫院,并經傷者或其家屬同意,留下真實信息,在約定時間內返回;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等原因離開現場,未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發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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