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承包如何確定責任主體 車輛掛靠如何確定責任主體
1.車輛承包時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個人承包運輸企業的機動車營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承包人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機動車的經營者和一定經營利益的所有者,用人單位也應當是責任主體。根據合同,承包人當然有權支配營運機動車輛,享有合同規定的營運收益。承包的機動車輛是為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共同利益而經營的,應當分擔風險。因此,個人承包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關系不同于租賃關系,只是將機動車交付他人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屬于租賃關系;提供的不僅是機動車,還有營運證、營運線路、營運業務等與經營利益相關的文件和條件,并收取一定的承包費的,應當認定為合同關系。租賃關系中的租金收入不是直接的經營利益,而只是承租人使用機動車的使用費。承包關系的承包款收入是經營利益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承包方負有直接的管理和控制義務,并擁有經營權。即使它懶于行使這一權利,也不能免除它的責任。
二、如何確定車輛的主體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汽車掛靠在商業上是很常見的。所謂“掛靠”,是指個人將其出資的機動車掛靠在運輸企業名下,以運輸企業名義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營運證從事機動車經營活動的行為。機動車被查封的主要原因是專業運輸企業的資質審批、車輛登記的特殊政策和法律限制以及所有車輛通過查封取得行政許可手續的便利性。掛靠者一般不具備運輸經營資格,但其本質掛靠的是運輸經營權。車主與掛靠單位的內部關系一般是車主向單位繳納掛靠費,車輛登記和車輛營運證都登記在掛靠單位名下。但車輛實際上是車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與單位無關。分為自愿掛靠和強制掛靠。無論何種錨泊,如果錨泊單位收取管理費或獲得經濟利益,錨泊單位可視為經營利益的所有人,在錨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掛靠單位不收取管理費或獲取其他經濟利益,只有當地政府基于管理需要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掛靠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掛靠單位沒有獲得任何經濟利益,既不是經營支配者,也不是經營利益的所有者,自然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確定機動車賠償責任主體的“二元論”來看,這種觀點是合理的,但事實單位不收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隸屬關系,而是“掛名”。現實中的情況更多。村民自己購買車輛,登記在村委會名下,村委會既不管理車輛,也不收取管理費。這只能說村委會只是一個掛名車主,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實際情況承擔。但在實踐中,掛靠人與掛靠單位之間存在串通行為。其實是掛靠關系,謊稱不收管理費,以達到讓掛靠單位逃避責任的目的。因此,在案件審理中,需要嚴格掌握掛靠單位聲稱掛靠只是掛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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