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賠償項目 交通肇事死亡賠償標準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需要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包括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以下是具體的補償標準:
1.事故處理費用。死者親屬也可以向責任人主張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但這種主張應當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運輸費用按照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憑據支付。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如果有固定收入,應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無法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被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被贍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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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時限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3.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4.未找到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請查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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