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是什么 承擔的情況是什么
1.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是什么情況?
1.售出車輛未過戶的,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對《關于連環購車原所有人是否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責任的請示》((2001)何敏儀字第32號)的答復: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且因車輛已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控制該車的運行,也不能從中獲取利益,故原所有人不應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責任。但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應按其規定進行調整。
2.被盜車輛造成事故的,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使用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利用分期購買的車輛運輸他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批復(法終字〔2000〕38號):買受人分期購買汽車,出賣人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利用該車輛進行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和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機動車送修理廠修理,修理者在行駛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車主不承擔民事責任,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人應當對交付修理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是什么情況?
1.車主和司機是雇傭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受雇期間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該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司機充當了職責。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租賃和轉包車輛。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各自的行為間接結合產生相同損害后果的,按照過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量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包人和出租人要求承包人和承租人根據合同關系承擔責任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處理。
4.機動車輛固定在注冊車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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