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范圍 確定精神撫慰金的因素有哪些
一、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范圍
(1)侵犯人身權
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對侵犯身體權利如何救濟做出了規定,是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侵犯人身權往往不會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因此財產損失的可能性很小或沒有。對此,以慰問金為主要救濟方式,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式為補充,是最佳選擇。
(2)侵犯健康權
任何人侵犯健康權,給自己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無論是否造成殘疾,都應獲得撫慰金賠償。
(3)侵犯生命權
侵犯生命權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者的死亡及其近親屬的喪失。因此,對于非法侵害他人死亡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必須給予相當數額的金錢安慰。索賠人的范圍僅限于死者的死亡,包括胎兒。或者如果索賠人年輕或患有精神疾病,一般都包括在內。
上述三種情況下,請求賠償撫慰金的權利由權利人專有行使,均為專屬權利。前兩種類型的直接受害者是權利人,他們被明確禁止轉讓或繼承;后一種侵害生命權的被撫慰者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必要規定。以上三種撫慰金請求權,均由請求權人本人專屬行使,原則上不得轉讓或繼承。
二、決定精神撫慰金的因素有哪些?
1、侵權的后果。
要考慮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對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是否有影響,影響的程度如何。如果影響比較嚴重,賠償金額應該比較高。還應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和傷殘等級評估損害程度。級別越高,賠償金額越高。反之,賠償金額低。如果存在孕婦植物人狀態、癱瘓、死胎等嚴重的精神損害,應作為特例考慮相對較高的賠償金額。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的手段、場合和行為。
應當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受害人的認知態度及其對恢復受害人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盈利情況、經濟狀況和承受能力等。
3.最高賠償限額的因素
4.雙方的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證明受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人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一個考慮因素。
5.被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對貧困地區的精神損害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可以彌補受害者的精神創傷,也可以起到懲罰和教育加害者的作用。而在經濟發達地區,要發揮上述作用,需要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的金額。所以被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也要考慮因素。
6.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應該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是自然人還是單位或者法人,賠償支付能力以及判決后執行的可能性。
7.參考相關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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