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的事故算交通事故嗎 公交車上受傷司機有責任嗎
1.小區的事故是交通事故嗎?
城市社區的道路一般以社區內居民使用為主,不對外開放,公共的,非道路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所指的道路。城市社區的交通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居住區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應視為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轄和責任。損害賠償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機關原則上可以受理。為便于事故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的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進行現場處理,收集證據,進行相關鑒定;根據事故現場勘查、檢驗、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接受當事人的請求,調解當事人之間有關交通事故賠償的糾紛,賠償標準參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執行等。
2.公交車上受傷的司機有責任嗎?
如果是你的責任,你應該向公交公司索賠。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的上述規定,旅客傷亡時,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是:
1.必須發生乘客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后果。
這里的旅客包括持有效車票乘車的人,按規定免費乘車的兒童,經承運人同意無票乘車的人,或按貨運合同押運貨物的人。對于故意逃票的旅客,雖然不是“合法”旅客,但承運人并不能免除旅客未支付相應票價而造成的人身傷害。無票乘客可以起訴侵權,承運人也要賠償。
2.乘客的人身傷害和死亡必須發生在運輸過程中。
這里的“運輸過程中”也指承運人承擔旅客運輸責任的期間。通常是指旅客辦理檢票手續后進站(港)至到達行程終點應出站(港)的期間,不包括旅客在候車室等設施內的期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民航空法》第124條規定:“因發生在民航空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航空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鐵路旅客運輸,是指旅客剪票后到達車站,到達行程終點,離開車站的時間。”
3.非因旅客故意、嚴重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
乘客的故意是指乘客故意造成自己的傷亡,如自殺、自傷等。,乘客要為自己的故意行為負責。因此,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旅客重大過失是指旅客對自身傷亡的重大過失,包括承運人告知其安全事項后,其嚴重不遵守相關規定而造成的自身傷害——如客車未進站時,旅客跳窗造成的傷害等。,但不包括乘客的一般過失,如緊急制動時乘客沒有坐穩造成的身體傷害。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患有嚴重疾病以及其他導致其傷亡的重大原因。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不能證明旅客傷亡是由于自身重大原因造成的,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于旅客對其傷亡的一般過失,可以相應減輕承運人的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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