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條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標準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全責和無責是指完全由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違反者負全責,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事故完全是由于司機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司機要負全責,而被撞者因為沒有違法行為,所以沒有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是指主要由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另一方或第三方違章造成的事故。主要違反者承擔主要責任,對方或第三人承擔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實施了違法行為,情節相當,各方承擔同等責任。
事故警察對責任的認定一般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車道原則,即車輛各行其道;第二,誰打誰;第三,事故能否避免,這也是責任認定的關鍵。如果不服確認不能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部分地區允許在收到確認后2日內到原確認機關復查。
二、交通事故鑒定審查的條件
在和公安交管部門打交道的時候,很多時候可以口頭表達訴求。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要求,形式包括口頭、信函、郵件、傳真等。應該可以接受。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審查涉及證據、理由和法律適用等諸多問題。為了便于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準確“把脈”,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可見,啟動審查程序有一個限制性條件:時間條件。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逾期不予處理;正式要求。提交書面審查申請,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提出;提交部門。作出事故認定的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內容要求。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時間限制。只能復核一次,認為不公平后不能再次申請復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嫌疑人批準逮捕;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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