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由誰舉證 交通事故訴訟舉證應注意什么
1.交通事故訴訟誰舉證?
1.通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它是指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出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特殊規則:舉證責任倒置。意思是說,根據一般的證明原則,提出事實主張的人應該已經出示了證據來證明。然而,在一些具體的侵權訴訟中,對于具體的侵權方法、侵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要由提出事實主張的人來證明,存在著實際困難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對方當事人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職務和崗位要求,對這一事實負有天然的舉證責任,所以法律明文規定了對方當事人舉證的規則。根據法律規定,在涉及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中,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于涉及機動車、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機動車一方不能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也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受害人仍然對自己的損害程度、賠償的相關證據數額等具體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提出事實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有限的情況下,由法官根據公平誠信原則和自由裁量原則確定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和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方的情況比較特殊,在實踐中也相對簡單。
二、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注意什么?
1.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后30日內完成舉證;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3.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交。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調查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擬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法院調查收集的理由和擬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
4.證人應該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請。
5.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書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
6.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鑒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不能證明案件爭議事實的法律后果。
7.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向法庭調取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的,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并應當在開庭時提交原件、原物證據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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