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道路侵犯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并對其財產造成損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刑法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只能通過民法上的侵權責任來調整。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事故當事人應當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負責,無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2.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失。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且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可以談交通事故的責任。
3.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客觀上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違章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條件。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心理過失,即當事人本應預見到交通事故而沒有預見到,或者明知違法行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卻認為可以避免。如果是當事人故意造成的,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交通事故責任人必須符合以上四個條件。
二。交通事故中的工傷認定
新的工傷認定范圍比較廣。只要是與工作有關的,工作范圍內發生的任何事情,都可以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比如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工作中的疾病,都算工傷。
根據新辦法,有十種類型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因工負傷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內死亡經搶救無效的;
8、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
9.在部隊服役的職工,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