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怎么解決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起訴
1.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糾紛如何解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方式:協商、調解、訴訟。
(一)簡單事故協商處理: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或者書面記錄。,并聯合簽字后立即離開現場,協商賠償金額。
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
(2)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經交警立案后進入調解程序:經雙方一致申請,對事故認定、車輛檢驗、傷殘鑒定無異議,交通管理部門方可受理調解。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交通管理部門不接受調解,由當事人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
(3)訴訟程序:可分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行為人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訴訟: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事故,經協商、調解未履行調解協議,或者未經調解程序自行提起訴訟的,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處理。
二、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起訴?
交通事故賠償的起訴程序包括: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由原告委托的律師介入,收集相關賠償證據,制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立案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三)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后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的。不服裁定或者駁回訴訟的,可以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案件受理后,安排開庭時間,提前3天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一般法院不會當庭宣判。開庭后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生效。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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